一、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若為雇員主動放棄續訂勞動合同,則無需對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處理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借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靠前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靠前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是社會的基石,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律的尊嚴和權威。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法律不僅是一種規定,更是一種教育和引導。我們應該從法律中學習如何正確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