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
何冰,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涉及“預抵扣憑證”“企業、單位和個人”“內證、外證”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這些概念及其內涵,對于準確適用《辦法》十分重要。為此,本文對這些概念進行解釋,供納稅人在實踐中參考。
1.稅前扣除證明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核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所得有關的合理支出已實際發生,據以進行稅前扣除的各種憑證。可見,稅前扣除憑證的首要作用是“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支出必須實際發生、與取得的收入相關、合理等原則性要求。稅前扣除證明就是這些要求的直觀反映。此外,”
2.企業、單位和個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企業的概念和范圍。“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稱“單位”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所稱“個人”,主要包括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
3.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是實際發生、與取得的收入相關、合理。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基本原則。真實性是基礎。企業經濟業務和支出不真實的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怎么算,取得的證明不能作為稅前扣除證明。合法性是核心。只有稅前扣除證明的格式、來源、填寫要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作為稅前扣除證明。這里的“法律法規”是廣義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怎么算,包括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法律法規。
4.內部和外部證書
《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為核算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而制作的原始會計憑證。
內部憑證按照國家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支出發生時由企業自行填制。例如,企業的工資單等原始會計憑證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內部憑證。
對外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等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其支出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紙質**和電子**)、財務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拆分訂單等。由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實際發生費用時的稅前扣除憑證不盡相同。**是主要但不是較早的稅前扣除憑證。此外,企業的很多支出還需要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的佐證,以證明其真實性。例如,
5.小而零星的生意
《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另一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業務經營,其支出由稅務機關支付。**或付款收據和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抵扣憑證。小零星經營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6.勞動
《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均涉及“勞務”概念。這里的“勞務”也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括一切勞務活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醫療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等勞務活動,等此外,“勞務”中的“
7.不合規的**及不合規的其他對外單據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合規**是指私印、偽造、變造、作廢、開具人非法取得、虛開、填制不規范的**。判斷**是否合規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增加稅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等相關規定。不合規的其他對外單據,是指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除**以外的其他對外單據。
8.無法補開、換***或其他對外憑證的原因證明
因對方依法注銷、吊銷、吊銷營業執照,導致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處于“停滯”狀態,或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賬戶的,企業不能正常開具或補發**等對外憑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確不能從對方取得補充**、補發**等對外憑證的,準予稅前扣除有相關材料足以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可見,交易對方的身份是企業實施本次專項救濟措施的前提條件,企業應主動獲取線索信息,及時維護自身涉稅權益。目前,獲得對方身份的渠道十分暢通。企業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相關部門網站,將網站發布的公示文件或截圖保存為資料。
9、非現金支付的支付憑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項材料中,第三項要求的材料是《非現金支付支付憑證》。一旦對方的法定主體消失或處于“停滯狀態”,現金支付的真實性將無法驗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非現金方式支付的支付憑證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種支付憑證,以及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票據或支付憑證。
10.符合要求的**及其他對外單證的補發、補發的規定時限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發、補發符合要求的**等對外憑證,未按照《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本辦法第十四條相應支出在發生年度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這里的“規定期限”包括兩種情況: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期間,指的是《辦法》
《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環境等方面進行了諸多探索和創新。企業應在準確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全面學習掌握相關內容,在日常工作中規范稅前扣除憑證管理,降低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