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條件,創業板股票的發行上市需要滿足主體資格、規范運作、財務與會計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企業上市后,在證券代碼上,創業板股票以300開頭,用以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所發行的股票進行區分。
1、在主體資格方面,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企業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環保政策;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在規范運作方面,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3、在財務與會計方面,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在信息披露方面,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分析并完整披露對其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凡是對***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