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在暫停上市后,散戶需先等待該公司的具體公告而定。若該公司在暫停上市后,本年度內能夠扭虧為盈,且被交易所批準交易,散戶只要等待該公司再次上市,即可進行相關交易。若該公司未扭虧為盈,該公司股票會進行退市,在退市后股票會被放到三板市場去,散戶可在三板市場申請一個賬戶進行交易。
暫停上市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在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為***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股票特別轉讓依照證券交易所1999年7月2日公布的《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的規定**。恢復股票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交易按照規定實施特別處理。
《證券法》關于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是對《公司法》延續、補充和完善。首先,《公司法》僅就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作出規定,未規定恢復上市,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暫停上市永久化。《證券法》專門就恢復上市作出規定,解決了恢復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據《公司法》規定,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以決定方式作出。依照《證券法》,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依法**,這是《證券法》對《公司法》的重大改進,顯示出立法者試圖放寬***監控,加強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