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不同:賣方信貸就好比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期。建設期工程承包商從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為人民幣,業主還款為外匯。買方信貸為承包商現有匯款項目;
2、風險不同:賣方信貸存在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收匯風險。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不存在上述風險,或上述風險發生對企業影響不大(出現不還款情況,承包商要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追討);
3、委托方不同:賣方信貸業主委托一家金融機構擔保還款便可,操作方便。而且雙方可以討論融資條件的靈活性,如利息可以計入合同總價中等,業主一般傾向于通過賣方信貸進行融資。買方信貸業主要委托兩家金融機構進行干預,工作困難,銀行成本高,不僅要支付擔保費,還要支付貸款轉讓費。
買方信貸一般是指出口商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一種信貸,主要用于支付進口貨款。其中,如果出口銀行直接向進口商貸款,出口銀行通常要求進口方銀行提供擔保服務;如果出口銀行向進口銀行貸款,進口銀行向進口商或用戶貸款,進口銀行應負責向出口銀行償還貸款。
1、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進出口企業或是生產企業,出口商需要具有法人資格;
2、借款者經營管理正常,財務信用狀況良好,有能力履行出口合同,能夠落實可靠的還款保證,并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
3、出口項目符合中國有關政策和企業的法定經營范圍,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持有已生效的合同;
4、出口業經濟效益好,匯兌成本合理,各項配套條件落實;
5、合同的商務條款在簽約前征得中國銀行認可;
6、進口商信用可靠,可提供中國銀行可接受的外國銀行支付擔保或其他支付擔保;
7、出口合同理論上應**出口信用保險;
8、原則上,借款人應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
9、如果借款人申請了外匯貸款,則借款人需要落實相應的外匯還款來源。
本文主要寫的是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有何區別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