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開通股票賬戶;
2、點擊“開通可轉債交易權限”的選項,在股票賬戶中的業務處理頁面上;
3、完成知識測評,90分才能通過;
4、簽訂兩份協議,即《證券金融產品(服務)適宜性風險警示及用戶確認書》、可轉換公司債券***風險披露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是特殊的,通常不是特定的***項目,包括股權結構調整、***退出、市場價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換債券用于特定的***項目;
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個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換會擴大發行人的總股本,稀釋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不會改變目標公司的總股本,也不會影響稀釋收益;
5、不同的抵押擔保方式: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時,應以其持有的上市股票作為質押品。此外,發行人還可以為可交換債券提供另一種行為擔保;除近一期末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人民幣人民幣的公司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第三方提供擔保;
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每股可交換債券的價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90%;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不得低于公告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平均價格。
可轉換債券又名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若債券持有人不愿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至償還期滿收取本息,將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假如持有人對債券發行公司股票的增值潛力持樂觀態度,還可以在寬限期后行使轉換權,債券可以按照預約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債券發行公司不得拒絕。本文主要寫的可轉債交易權限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