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擔保:現金擔保是指納稅人將一定金額的現金存入稅務機關指定的賬戶中,作為繳納稅款的擔保。這種方式最為簡單、直接,對于資金充裕的納稅人來說是一種較為便捷的選擇;
2、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是指納稅人請具有一定資質和信譽的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作為擔保人,對納稅人的繳稅行為進行擔保。例如,納稅人可以請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作為擔保方,或者找到有穩定收入和信譽良好的個人作為擔保人,以保證稅款的支付和履行稅務義務;
3、抵押擔保:抵押擔保是指納稅人將個人的財產或資產作為擔保,以保證稅款的支付和履行稅務義務。例如,納稅人可以將個人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進行抵押,或者將個人的股權、債權等資產進行抵押,作為繳稅的擔保;
4、保函擔保:保函擔保是指納稅人請銀行或保險公司等機構開具擔保函,作為繳稅的擔保方式。保函擔保可以有效降低納稅人的擔保成本,同時也能夠增強納稅人的信譽度,提高其在商業活動中的競爭力。
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需要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做擔保的舉動。納稅擔保人包括以擔保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用戶的財產沒有設定或完全設定擔保物權。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收、滯納金和實現稅收、滯納金等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質押保管費、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財產、權利用于納稅擔保的價值不得低于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消納稅或者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繼續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追繳。本文主要寫的提供納稅擔保的四種情形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