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鎮職工基本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費。
(一)繳費基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醫療保險繳費年度。參保職工個人繳費按其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在職職工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最低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參保人員,統一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參保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6.5%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6%、生育保險費0.5%),在職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為困難企業(停產半年以上,停發工資兩個月以上)的各類人員,可參加住院單建統籌(不設立個人賬戶)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4.5%的比例征繳(其中基本醫療保險4%、生育保險0.5%),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也可采取多渠道籌資,原則上職工個人不用繳費。參加單建統籌的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報銷待遇和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
3.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參加統帳結合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選擇參加單建統籌(不設立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的,繳費率為4%,只享受住院和慢性病門診治療待遇。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參保的,不參加生育保險,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4.農民工可選擇只參加單建統籌(不設立個人賬戶)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3.5%征繳。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繳費當期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報銷待遇和生育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
M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