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語
中國有句古話,叫做“親兄弟,明算賬”。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凡是涉及“錢”的問題,人們一般總是親歷親辦的,即使是親戚朋友,也不互相**。在保險活動中也是如此,如保險賠款,只有有受領權的人才能領取,其他任何人無權索領;有受領權的人通常也不委托他人**。但大干世界,無奇不有,如果出現了保險賠款被代領的情況可以嗎?請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8月,A出租車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一輛機動車向保險公司投了保。同年12月,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保險公司查勘定損,決定賠付保險金2.1萬元并通知了A公司。A公司出具證明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個體掛靠車駕駛員B某。2002年1月,B某之弟持13某身份證及A公司的證明等相關單證材料,在未告知其真實身份的情況下領走了全部保險金。事后,A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保險公司以賠款已支付而予以拒絕。2002年2月,A公司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原告A公司認為,投保車輛是掛靠在A公司的個體車輛,因此單位出具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給B某,是合情合理的,但B某最終沒有得到這筆賠款。B某雖然委托其弟代為處理交通事故、保險索賠,但沒有授權委托其領取賠款。其弟雖持有B某的身份證和有關材料,卻沒有書面委托書,不能證明其弟就有權代表B某去領取賠款。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靠前,B某之弟持有A公司請求支付保險賠款的證明,又有B某的身份證、駕駛證等材料,因此有權領取保險賠款:第二,13某委托其弟處理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及保險索賠等事項,并沒有書面委托書,而單挑出領取賠款這一環節來以沒有書面委托書而否認其委托行為,于情理不合。第三,其弟與B某系親兄弟,故請法院調查他倆有無合謀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表見代理案件,A公司委托B某領取保險賠款,有委托書;而其弟代替B某領取賠款卻沒有委托手續,雖然其弟手中持有B某的身份證等材料,但不能證明其委托關系成立,因此保險公司將賠款付給沒有代理權的人,其工作是有瑕疵的,應承擔賠款被冒領的責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即保險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險賠款2.1萬元,案件審理費由A公司自愿負擔。
因同一事故支付了兩筆保險金,保險公司當然不會吃這個啞巴虧,于是向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向B某之弟提***訟,后在法院的主持下,B某之弟同意還款給保險公司,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三、點評
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最后結果也令各方滿意,但過程卻是復雜的,因為其中穿插了一個案中案。本案向人們提出了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如何提高各方當事人的誠信度;二是表見代理如何進一步健全手續;三是保險人如何不斷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止工作中的瑕疵;四是對蓄意不當得利如何加重處罰。諸如此類,值得引起有關各方的重視。
四、啟示
1.對被保險人來說,領取賠款至關個人經濟利益,一般不要委托他人**;如非委托不可,應提供必要的資料特別是書面委托書等。2.對保險人來說,(1)以單位名義投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其賠款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不管是對單位還是對個人,沒有例外。(2)財會人員一定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按規定程序支付賠款,在支付現金時一定要格外細心,認真核對領款人的身份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其證件是否齊全,特別是對他人代領賠款的尤其要留神,仔細核對領款人是否有當事人的委托證明和身份證等,要堅決克服僥幸心理,否則,稍一疏忽,就會被人鉆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