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國家規定2013
根據2012年4月28日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產假是98天,晚育假15天,難產假15天。但近日咨詢12333勞動熱線,熱線人員回應深圳地區晚育假應為30天(晚育假國家規定是15天,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深圳再增加15天);而難產假,國家規定是15天,但深圳也為30天(難產假是基于深圳屬于廣東省,若地方規定要比國家規定高時,參照較高規定執行,即按廣東省難產假期30天的規定執行)。
想咨詢是否有正規出臺的文件規定:現在深圳產假98天、晚育假30天、難產假30天。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3周歲后生育靠前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根據《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于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社保知識】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三)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四)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在本規定實施后,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