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民縣的劉先生在某4S店選中了一款中配手動擋汽車,當他第二天拿著有關手續到該4S店交款提車時,被該4S店以“購車須最少買三項保險,否則不能提車”為由拒絕了,令劉先生頗感意外和鬧心。進入10月份以來,汽車銷售市場逐步升溫,銷售總量同比好于往年,但一些4S不是在提質增效和誠信經營上下功夫,而是與消費者玩起了“捉迷藏”游戲,故意誘導消費者上鉤,在銷售的汽車中再攫取一份不當利潤,家住惠民縣的劉先生就被這家4S店忽悠了一把。
劉先生經過在幾家4S店挑選,終于選中了一家4S店銷售的一款中配手動擋汽車,經過咨詢得知價格和款式都還滿意。“這款中配手動擋汽車原價是125900元,現在正值促銷贈送提前‘放價’期間,所以現價只賣118900元,另贈送腳墊和后備箱墊,但需買一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這項保險的價格是1040元,全國統一價格,在哪買都一樣,況且這是掛牌前必選的。”導購員說。劉先生認為此項保險可以接受,導購員隨即拿出了一份備好的格式條款合同,讓劉先生在合同的末尾簽字確認,劉先生想看看合同的詳細條款,導購員說合同是公司事先制定好的,誰來買車也是必須簽訂的,條款事宜是不能商量的,劉先生只好在合同上簽了字。但是,劉先生在第二天帶著有關手續到公司交款提車時,公司銷售經理卻告知若要提車必須購買公司指定的三項以上的保險(總價合計在5000元以上),否則不給發車主的汽車合格證,更不允許提車。
劉先生稱,當時約定只買一項保險,怎么就變成三項了呢?而且價格也太高!銷售經理稱這是公司的明文規定,不能更改,格式合同上也有明確要求。“那也不行,公司的規定也要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啊!這不等于剝奪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由選擇權、強制消費者交易并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嗎?”劉先生辯稱。可是,任憑你怎么與4S店工作人員交涉和“理論”,其結果都是不能改變,無奈投訴到了消協。消協工作人員立即來到這家4S店進行調查核實,經查,確認劉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消費者權益保**》第4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等規定。最后,經過消協再三解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后,4S店方面終于同意取消保險綁定,劉先生對此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