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精神病人按床日收費的住院待遇支付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的病種,參保人員個人自負相應的比例后由統籌基金按床日規定金額支付。目前支付標準按130元/每床日。七、轉外住院政策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轉到上級醫院進一步住院治療的,由主治醫師及以上的醫師建議并開具轉院證明可**轉院手續。
本地未曾經治療的可不需要出具轉院證明直接到社保局**相關轉院手續。1.申請手續(1)到柯城區社保局領取或網上下載《衢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申請表》一式兩份。(2)參保人員填寫《衢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申請表》,報參保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3)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報柯城區社保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科審批。2、**報銷(1)參保人員因病確須轉上級醫院住院治療的,必須到柯城區社保局基本醫療科**轉院申請。轉市外省內定點醫療機構的,自負5%,轉省內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自負10%,轉省外醫療機構的,自負15%,再按相關規定享受醫保待遇。未經批準自行轉院就醫的,其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省外醫療費用中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高于浙江省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按浙江省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執行。
(2)報銷時需攜帶**原件,出院記錄(小結),費用匯總清單、身份證復印件,單位銀行帳號復印件(個體參保者持本人銀行帳號復印件)等材料到柯城區社保局基本醫療科**報銷。
八、異地定點安置人員醫療費報銷符合以下情況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1)常駐異地的退休人員;(2)參保單位外派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人員;(3)在外地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1.申請手續(1)到柯城區社保局領取或網上下載《衢州市柯城區異地安置人員、常駐外地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一式三份。(2)選擇一至兩家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異地就診醫院,報居住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并蓋章。(3)參保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4)報柯城區社保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科審批。2、報銷手續(1)門診費用:異地安置的人員門診醫療保障采取包干形式解決,符合條件的按各縣(市、區)行政區劃內上年度發病人員門診統籌基金人均支付數發給。(2)住院費用:申請異地定點的,經核準30日后生效,但不設有效期。在待遇享受期內,參保人員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的醫療費用,可憑出院記錄、**原件、費用匯總清單、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單位)銀行賬號復印件等材料**報銷。其報銷標準按參保地的住院費用報銷標準執行。省外醫療費用中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高于浙江省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按浙江省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執行。(3)申請異地定點后一年內不得變更定點醫療機構,一年后需變更或取消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的必須**變更手續。
九、意外傷害費用報銷(1)門診費用:參保人員發生意外傷害門診就診時,符合職工基本醫療報銷政策的門診費用,可憑醫保卡直接刷卡報銷。(2)住院費用:參保人員發生意外傷害需住院治療的,由就診醫院經治醫生填寫意外傷害報告單,并及時報本院醫保管理部門,由醫保管理部門在參保人員住院后1天內將意外傷害報告傳送于社保局。社保局根據醫院的外傷報告情況進行核實調查,于2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和醫療費結算辦法通知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發生沒有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費用方可憑醫保卡刷卡報銷。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十一、藥品目錄相關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原則支付。1、甲類目錄中的藥品,其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2、乙類目錄中的藥品,其費用個人先自付5%后,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符合特殊適應癥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人丙種球蛋白,部分中成藥注射劑按其費用個人自付10%后,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藥品目錄》中的部分藥品有個人自理比例及限定情況的按備注規定執行。3、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下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中藥劑帖數限制為:每張處方不超過7帖,惡性腫瘤病人不超過14帖。
4、出院帶藥:參保人員就醫用藥,定點醫療機構應選擇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藥品,門診配藥、出院帶藥根據病情按以下原則掌握配藥量:急性病不超過7天量;慢性病不超過15天量;納入特殊病種的疾病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終身服藥的疾病不超過1個月量。參保病人出院時確因病情需要帶取肌注針劑的,配藥量在7天之內的藥品費用,按規定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出院帶取的輸液針劑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基本醫療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原則支付。1、《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實行準入制,使用列入《醫療服務目錄》內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材料,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給予支付,使用未列入《醫療服務目錄》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材料,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以不列入《醫療服務目錄》的手術和治療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過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同種異體移植的器官源、組織源及其獲取過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醫療服務收費應嚴格遵守《浙江省醫療服務價格(暫行)》的規定,不符合規定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2、醫療服務項目項目分為甲類和乙類,甲類項目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乙類先由參保人員個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并實行限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