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時候,會在醫院,或者藥店看到醫保定點等幾個字樣,那么什么是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呢?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那么定點醫療機構有哪些?能否修改定點醫療機構?下面,請看詳情介紹。
1、綜合性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
2、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
3、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4、診所、中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5、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7、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申請定點,須填寫《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連同須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首先,職工在**醫療保險的時候除了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之外,職工可以選擇3到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作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后之后就需要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醫療保險就醫。
如果職工想要修改自己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需要參保繳費滿一年以上才能修改。參保人員可以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一年之后提出修改要求,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變更手續。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可作為全體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
除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員一般可選擇3至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有管理能力的地區根據可擴大參保人員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的數量。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參保人員對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在選定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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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保的持續性推廣,我們是越來越離開社保,在社保中較為重要的就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了,今天,小編要說的醫療保險中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內容。我們在享受醫保待遇的時候,總能在醫院或者藥店看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這類機構是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所管轄區域內的具有社會醫療保險資格的醫院。我們可以選擇自己就醫的醫院,然后在那享受醫保待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并經社保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之日起,將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但并非任何醫療機構都可以成為定點醫療機構,其必須滿足一定條件,且按照規定流程申請。
目前我國醫療保險政策并未對參保人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數量進行統一規定,一般根據本地醫保政策執行,例如惠州參保大中專學生的門診統籌,由學校統一選擇本校舉辦的定點醫療機構或一家一級(二級)的公立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學校參保大中專學生的門診定點機構。
新農合的定點醫療機構主要分為五類。不同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住院補償、門診補償以及起付線的標準都有所不同。以下是五類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設置:
Ⅰ類:鄉鎮衛生院及在鄉鎮(不含城關鎮)執業的一級醫療機構。
Ⅱ類:在縣城執業的二級以下(含二級)醫療機構和市轄區的區直醫療機構。次均住院醫藥費用水平已經超過全省縣人民醫院平均水平的Ⅰ類醫院。
Ⅲ類:在省轄市城區執業的二級以下(含二級)醫療機構和省屬二級醫療機構;被省衛生廳評定為“三級醫院”的縣級醫院;次均住院醫藥費用水平已經超過全省市屬二級醫院平均水平的Ⅱ類醫院。
Ⅳ類:在省轄市城區執業的三級醫院(含省市屬三級醫院、社會辦三級醫院;含三級綜合和三級專科);次均住院醫藥費用水平已經超過全省市屬三級醫院平均水平的Ⅲ類醫院。
Ⅴ類:被取消定點資格后重新獲得定點資格未滿一年的或被暫停定點資格后恢復定點資格未滿9個月的醫療機構;因違規***而受未涉定點資格的處罰未滿半年的定點醫療機構。Ⅴ類醫療機構在恢復正常類別之前,必須經省農合辦與市縣農合辦聯合現場檢查驗收。Ⅴ類醫療機構不宜開展即時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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