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交多長時間可以報銷?
小編介紹,生育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需要提醒的是,生育保險屬于典型的地方政策,有的地方需繳納10個月以上,而有的地方需繳納一年以上,但無論哪種情況下,要報銷時需繼續繳納生育保險。
(一)連續繳納生育保險滿一年以上(部分地區略有出入);
(二)在生育期間必須處于在職狀態,并繼續繳生育保險費用;
(三)結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關法規規定。
如果您對當地的生育險報銷繳費時間的規定有疑問,不妨查看***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或者登陸社保局網站,查看生育保險報銷條件,里面會有相關的生育險交費時間的介紹,咨詢電話:12333!
城市案例:
廣東生育險交多長時間可以報銷?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已**就醫確認手續并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前款職工在分娩住院期間因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需要,可以按照規定轉至統籌地區內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需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直接結算。
第二十五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未**就醫確認手續而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者已**就醫確認手續但在就醫確認以外的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相關醫療費用明細、票據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本條靠前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并參照相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內,憑本條靠前款規定的材料和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保險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手術后1年內,憑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參保憑證、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明細和票據等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材料和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報銷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憑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一)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
(二)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由統籌地區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支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支付有關費用;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并且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申請撥付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統籌地區規定由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生育津貼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撥付生育津貼的,除應當相應提供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