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失業金的條件
小編表示,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城鎮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為失業人員提供各種公共就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再就業,是***公共就業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
那么,拿失業金的條件有哪些呢?社保專家介紹,按照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主要有這么幾項:首先,申領人員在職的時候應該是其所在單位和本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繳費年限最低應該達到一年以上,這是一個基本條件;二是,申領人不是因為本人意愿而造成的失業;三是失業以后本人有求職的愿望,還想再找工作,他到職業介紹所登記,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等,如果本人不愿意再就業的,就愿意在家里待著,沒有就業愿望的也不行。這些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失業保險條例》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核心條件。
其中,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