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乃至終身利益休戚相關。我區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通過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規范工傷認定處理程序、明確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提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標準等具體措施,有力地推動建立工傷保險的保護傘,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這是記者日前從自治區勞動廳獲悉的。據悉,本《辦法》是在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章。
《辦法》對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適用范圍擴大至事業單位《辦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相比,在適用范圍上增加了“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而使工傷保險從目前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擴展到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使工傷保險惠及更多的人群。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二條重點強調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首次通過***規章的立法形式(而不是規范性文件形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義務,切實保障了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核準有標準《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工傷保險費的計算公式與費率確定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繳費費率。針對當前部分用人單位的雇工流動性大、就業不穩定、難以核定其工資總額的問題,《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單位職工人數×單位繳費費率。為使工傷保險費體現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其所屬行業及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掛鉤,《辦法》規定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依法登記的生產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生產經營的,按其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7日內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依法、公正、及時處理工傷認定申請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是否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
《辦法》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一是明確了工傷認定申請的管轄。《辦法》規定工傷認定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用人單位的法定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又沒有為職工**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工傷認定在生產經營地**。這一規定既防止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處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推諉扯皮,也方便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尤其是農民工就近申請。二是明確了工傷認定申請的處理時限。《辦法》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比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時限(15個工作日)大為縮短,有效地督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處理工傷認定申請,防止行政不作為現象的發生。三是強調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舉證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建筑行業農民工有保障《辦法》著眼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一是適應當前就業形式多樣化的趨勢,規定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發生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二是針對當前建筑等行業存在的非法層層發包,其招用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問題,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承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發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防止其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推卸責任,扯皮推諉。三是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在法定住所地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方便用人單位參保。四是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從而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履行繳費義務。一次性補助標準提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5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據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則授權由統籌地區的人民***自行規定。隨著我區近年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的可承受能力逐步增強,《辦法》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從原來的48個月提高到了54個月,體現了對工亡職工遺屬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