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單是各種交強險保險單的總稱,包括交強險保險單、交強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交強險農用拖拉機定額保險單、交強險批單等四種。
交強險保險標志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核發的,證明其已經投保交強險的標志。它分為內置型保險標志和便攜型保險標志兩種。
下列是交強險保險單和保險標志:
一、交強險執行見費出***理制度:交強險保險單必須在系統根據全額保費入賬收費信息實時確認并自動生成較早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險單、保險標志;交強險定額保險單應在收取全額保險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標志。有條件的地區和公司,可要求交強險定額保單也在系統根據全額保費入賬收費信息實時確認并自動生成較早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險單、保險標志。
二、交強險保險單必須單獨編制保險單號碼并通過業務處理系統出具。
三、交強險必須單獨出具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必須使用保監會監制的交強險保險單、保險標志,不得使用商業保險單證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強險保險單和交強險定額保險單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留存;業務留存聯和財務留存聯由保險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由保險公司加蓋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其在注冊登記或檢驗時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已經建立車險信息平臺并實現與公安交管部門互聯的地區,可根據當地的統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已實現“見費出單”的地區或公司,可不使用財務留存聯。
五、交強險標志分為內置型交強險標志和便攜型交強險標志兩種。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簽發內置型保險標志;不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簽發便攜型保險標志。如:無擋風玻璃的摩托車、拖拉機、掛車可簽發便攜式保險標志。內置型保險標志可不加蓋業務章,便攜式保險標志必須加蓋保險公司業務專用章。
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摩托車、拖拉機或其他經保監會同意的業務可以使用定額保險單外,其他投保車輛必須使用交強險保單。定額保險單可以手工出單并手工填寫**,但必須在出具保險單后的7個工作日內,準確補錄到業務處理系統中。已經建立車險信息平臺或其他有條件地區,可根據當地的統一要求,對摩托車或拖拉機也使用交強險保單,取消手工出單。
(二)保險公司簽發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時,有關內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無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車,可以用完整的車輛發動機號或車輛識別代碼代替號牌號碼打印在交強險保險標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發生損毀或者遺失時,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所有人應向保險公司申請補辦。保險公司在收到補辦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被保險人申請的審核,并通過業務系統重新打印保險單、保險標志。重新打印的交強險單證或保險標志應與原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的內容一致。新保險單、保險標志的印刷流水號碼與原保險單號碼能夠通過系統查詢到對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