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公積金查詢個人賬戶
靠前條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自由職業者,參照法定退休年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均可自愿以個人名義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繳存職工就近選擇中心下屬的各縣區管理部業務大廳**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貸款等業務。
第四條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納入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托管戶管理。
第五條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的資料:
1、身份證、具有蘭州地區城鎮戶口的戶口簿。
2、在蘭州地區連續繳存兩年以上的《蘭州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當年的交款票據(由**機構代繳養老保險,無法提供本人交款票據原件的,在含有本人款項的票據復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并由**部門加蓋**部門鮮章)。
3、《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第六條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核定
月繳存額=月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自由職業者的月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報,且最低不得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自由職業者的繳存比例為10%-21%,由本人自行選擇申報,管理中心根據繳存人的實際情況核定。
自由職業者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7月調整一次,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
第七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沿用原個人賬戶,先**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再繼續繳存。
自由職業者如在其他單位就業并需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直接憑本人身份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新單位繼續繳存。
第八條自由職業者可以采取現金繳付、銀行轉賬兩種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可選擇按月繳存、按季預繳或按年預繳等方式,但預繳月份不能跨兩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
第十條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結息。
第十一條自由職業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提取時憑本人身份證和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自由職業者自開戶之日起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4個月以后,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十三條自由職業者如未履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不得享有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權利;如已經**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