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防范風險想法和能力都有了提升。保險的是積累了許許多多辛苦人的錢,組成一個可以解決和防御風險和陣營的大家庭,在這個大家庭中每個人都需要付出,但同時也是受益者。通過付出,在遭遇事故時,得到及時的救助,這其實就是保險存在的意義。保險劃船時旁邊的救生衣,雖然未必有用,但這一份保障卻是實實在在的。那么客戶在購買保險時應注意些什么?
1、適當的估計風險,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險種。可以將考慮買的保險分為必須要買的保險、重要的保險和可以考慮的保險,在想想自己的經濟實力來做決定。
2、重視高額損失。高額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雖然較小,但一旦發生,其嚴重程度會很高,除了購買保險外,自己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3、注意自己的經濟實力,選擇合造的保額。根據通常的經驗,可以自己的年收入的10-15倍作為總保額;同時選擇合適的保費,一般為年繳保費以不超過年收入的15%-20%為宜。
二、什么是如實告知義務?違反告知義務會產生怎樣的后果
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對投保單、體檢報告及其他投保問卷所提出的各項詢問事項如實向保險公司書面告知。法律之所以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因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了解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而保險公司一般只是根據投保人的告知來決定是否承保或保險費率水平。因此,違反告知義務,投保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規定:(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三、為什么含死亡責任的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或認可
人身保險合同涉及被保險人的人身權利和經濟利益,甚至有可能影響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訂立含死亡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時,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應當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也就是說,必須由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字,并對投保的保險金額、受益人的指定表示認可,才能訂立保險合同。
我國的相關保險法律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沒有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合同一般是無效的。因為含死亡責任的保險合同直接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金的給付條件,要是被保險人不知道這件事,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別人有可能以其生命為代價去得到非法的利益。壽險是一個有愛的事業,保險人要盡量防止各種非正常投保行為的發生,以免給被保險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