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鄭州一家汽車生產企業的職工。2008年在工作中眼睛受傷,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做了角膜移植手術。現在視力受損,并且手術中有6000多元的費用至今未能報銷,包括角膜器官費、工傷報銷范圍以外的藥費。請問:我作為工傷職工,受傷治療的費用是否應該全部報銷?
回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因工負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為了做到公正、客觀,實現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對于不符合規定和標準的費用,原則上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同時,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項目名稱、材料、性能、質量和參考價格,并制定相應的安裝程度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管理規定進行安裝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工傷基金支付的費用標準要按照國家規定支付,超出部分不能由工傷基金予以報銷,由工傷職工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