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和第193號省***令中只是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并沒有明確規定生育之時就必須繳納生育保險夠一年。對于你們現在要求必須生育之時就必須繳納生育保險夠一年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規定并不符合上述兩份文件的規定,你們的做法明顯就是在侵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正當權益,這分明是在用侵害職工的正當權益來維護你們的不作為,像我這種情況不在少數,作為***職能部門你們是不是應該想出相應的對策來解決此類問題,而不是一味的打官腔呢?
煙臺回復:對于193號省***令的理解,在我們經辦機構的角度,當然是生育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因為社會保險都規定了享受的條件,比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繳費滿6個月以上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并且只能報銷統籌醫療費用的50%,滿一年以上才能享受正常比例的醫療費用報銷。當然不可能住院時繳費不滿6個月,等繳滿6個月以上再到醫院報銷費用。
所以,您的心情我們理解,但不存在我們不按政策辦事,甚至侵害參保職工利益的事情。我們還是原來的建議,對此政策或執行政策有異議的,可以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