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白山農商行一位員工趙立新喜歡買彩票,并且一直相信自己能中獎,將“魔爪”伸向了她熟悉的客戶,3年多時間私吞客戶247萬元。而且,該員工私吞的247萬元竟是用來買彩票,在東窗事發后甚至想割腕自***。最終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五年八個月。
出現這種事情,讓人們再次為自己的財產安全標示擔憂,銀行在此次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不是銀行的監管漏洞,怎么會造成職員利用職務便利傾吐客戶財產,作為存款人在此次事件中也帶有相應的責任:安全防范意識不高,如果能盡早發現趙某的問題,就不會造成如此嚴重的事件。連放在銀行的存款都不見得安全,所以購買相關的保險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購買那種保險可以獲得理賠呢?
像上述所說情況的情況,其實可以選擇存款保險和家庭財產特約保險,
存款保險是在我國從2007年就開始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3月31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中國《存款保險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于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已支付保費和利息合并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當然存款人也可以找保公司投保家庭財產特約保險,和保險公司特別約定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當然保險公司是否承保,還是要看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了。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已支付保費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總結:錢財放在那里都不安全,還是需要給自己財產上一份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