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退職?退職干部工資如何發放?
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干部,應當退職。退職后,按月發放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
234.干部離休應符合哪些條件?
干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應當離休:①屬于下列情形之一:a.靠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b.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18級以上的干部;c.建國前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14級以上的干部。②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35.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同固定工制工人的退休制度有什么區別?
為適應勞動制度的改革,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社會保險做了規定,并對其養老實行了社會保險制度。它同固定工制工人的退休制度的區別主要是:
基本養老基金的來源不同。前者養老基金來源于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數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于所得稅前列支;勞動合同制工人本人繳納的數額為不超過本人工資的3%;退休養老經費入不敷出時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后者的退休養老基金完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
管理機構不同。前者的退休養老工作,包括養老保險的籌集、支付和其他管理服務,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管理,后者退休后的管理和服務主要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確定退休養老的條件依據不同。前者的退休主要依據年齡來確定,工齡可以不起作用;而后者的退休養老條件主要是依據工齡和年齡來確定。
退休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和計發辦法不同。前者的養老金,根據繳納養老基金的年限長短、金額多少確定,對繳納退休養老費年限比較短的工人,其養老金可一次性發給。后者的退休費是根據工齡長短按照本人退休時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一經確定直到退休人員死亡,其基數不易隨物價調整而變化。
由于在同一企業內部存在著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差別而造成企業兩部分職工之間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企業內部的深化改革。國務院于1991年6月26日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中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基本養老養老保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