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救助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經市***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患危重病、慢性病、常見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全年個人負擔累計超過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額度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支付。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個人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慢性病、常見病等患者全年個人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確屬特殊困難人員,經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申請、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后,可適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
二、城市低保對象中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所在單位承擔部分及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期內享受的有關醫療待遇后,全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仍超過500元(不含)以上的,且影響其基本生活時,也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的額度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支付,全年個人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
三、醫療救助對象以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人員經各種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醫療費仍然過高,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臨時救助辦法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救發〔2003〕367號)的規定執行。
四、各區縣在指定1至2所非營利性二級公立醫院負責本地區醫療救助任務的基礎上,本著方便困難群眾就近就醫的原則,可將負責醫療救助任務的醫院擴展為非營利性一級公立醫院以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醫療救助對象可在上述醫療機構范圍內選定2-3所就醫。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醫院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治療,對于危重病患者應當在其醫療處方上標識危重病”字樣。
五、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救助辦法、資金負擔方式、組織領導,以及其他涉及城市醫療救助的相關規定,按《北京市人民***辦公廳關于印發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94號)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市現行醫療救助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小編介紹,以上是北京大病醫療救助政策相關介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當地的大病醫療救助政策,可以登錄民政局網站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看最新的醫療保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