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貸款從業者,特別是在企業貸款業務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客戶因為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短期內無法進行貸款融資的情況。
特別是靠前次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客戶朋友,往往因此失了分寸,病急亂投醫。這可以完全理解,因為作為企業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往往需要通過貸款融資才能解決必要的***問題,而“失信被執行人”恰恰是貸款融資的攔路虎。
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一樣,是最常見的對失信人的懲戒法律手段。我們通常所說的失信被執行人是指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主體,有區別于通俗意義上說得“老賴”。
“老賴”是主觀上不愿意履行義務,而失信被執行人可能是存在客觀因素。只要被執行主體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法院不會管你有沒有履行能力,大概率都會直接丟進失信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靠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2017年以前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是沒有期限的。后來也許考慮到失信被執行人數量激增,或者可能是為了讓他們能夠重新回到正常創業經營中,最高院獎失信被執行人的期限修訂為兩年。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根據相關規定,發生下面這幾種情形,失信被執行人是可以撤銷的。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后并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其中第4條是爭議最大的一條,不少朋友認為這一條會被一些“老賴”鉆空子,因為對債權來說收集“線索”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時間和金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