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是指我國職工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退離工作崗位,并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保障制度。所謂不具備退休條件,主要是指:①未達到退休年齡和工齡,因疾病或因工殘疾,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②達到退休年齡,但連續工齡較短,即連續工齡未滿10年。
國家對退職人員采取了一定物質幫助的措施。按1958年3月?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職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退職處理:
①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
②本人自愿退職,其退職對于本單位的生產或者工作并無妨礙的;
③連續工齡不滿3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時間滿1年的;
④錄用后在6個月以內,發現原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職工退職后,視情況發給l一30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退職費。此規定自197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公布之后,停止執行。按新的規定,職工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退職時標準工資40%的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低于40元的,按40元發給)。退職后的職工,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取暖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