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結合山東省實際,山東省人民***于近日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辦法
針對水資源稅改革,近日山東省***印發了《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辦法》規定,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熱、礦泉水暫不納入水資源稅征稅范圍。
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同時,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以下規定征收水資源稅:1、超計劃(定額)10%以內(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2、超計劃(定額)10%—30%(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3、超計劃(定額)30%以上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此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的情形有: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2、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3、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4、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5、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6、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