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唐山“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又有最新進展。2017年12月受害人之子趙勇提起的“確認黃淑芬在女兒劉明月名下房產中所占份額”一案,于12月5日宣判,唐山市路南區法院認定涉案房產系劉明月個人所有,駁回了趙勇訴訟請求。
該案起源于2015年10月趙勇父親被黃淑芬撞成植物人,最終在搶救兩年無效后死亡。她不僅分文未付,并且法院判決賠償85萬余元后也不付款,并聲稱寧愿坐牢也不賠錢。“教科書式耍賴”由此傳開。趙勇無奈之下提起了析產之訴。
如今,黃淑芬贏了官司,便更加“理直氣壯”。黃淑芬表示,這個判決是一大轉折,此案勝訴意味著以前關于她買房、買車轉移財產的說法是污蔑和誹謗,下一步要全面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包括視頻制作者和發布者以及轉發者,一個也不放過。其實,黃淑芬這般得意是錯誤地估計了形勢,單單這一紙判決顯然無法推翻“教科書式老賴”的形象。
畢竟,該案的勝訴和之前的判決是兩個案子,兩碼事。該訴訟只是認定涉案房產是她女兒所有。無論勝負都不影響原判決效力,即使不能執行涉案房產,也不影響執行黃的其他財產。所以這份判決既無法證明黃淑芬之前沒有轉移財產的事實,也不意味著她能擺脫還款義務。簡單來說,該還的錢還是要還。
饒是如此,黃淑芬暫時得勢也還是讓人感到有些氣餒。即便再次上訴,趙勇如果還是找不到黃淑芬隱匿財產的證據,那追回賠償就只能遙遙無期。由于財產隱匿與轉移行為通常非常隱秘,沒有相應調查與偵查手段的普通公民難以得知,更別說要掌握勝訴所必須的確切證據。所以這對于“趙勇們”來說處境是很不利的。
有鑒于此,法院和公安機關有必要主動行動查“老賴”,而不是讓趙勇“孤軍奮戰”去打官司。尤其是對這種影響惡劣且有隱匿財產嫌疑的情況,應當由案件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偵查手段查清楚黃淑芬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并追回賠償——這既為了破解“執行難”,也為了正義的最終實現。
也只有相關法院、公安機關主動作為,才能避免出現如此“壞人理直氣壯,受害者卻陷于被動”的矛盾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