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由此而導致的***也不少。日前,銀保監會發文規范民間借貸的有關事項,而此舉是為了打擊一些非法金融活動,如暴力催收,非法吸存等情況。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
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秘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范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5月4日,銀保監會等四部委發布《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將嚴厲打擊一些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等行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問時稱,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范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凈化社會環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通知》。
《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