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分為三大類1.房產典當。2.汽車典當。3.民品典當。
其中民品典當分為:
1.貴重金屬,包括黃金,鉑金,K金飾品和擺件等。
2.鉆石飾品,包括裸鉆和鉆石首飾。
3.珠寶玉器,包括各種寶石。
4.名表。
5.數碼IT類產品,像手機,相機,電腦,IPAD等。
6.其它具有價值的高檔物品(古玩字畫、高檔皮貨、高檔家具、樂器、郵票等)
二、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質押典當業務;
2、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3、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4、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5、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1、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2、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及資金拆借;
3、發放信用貸款;
4、未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四、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2、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4、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五、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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