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了是一件令人感到沮喪的事情,沒有收入,生活難以為繼,會過得很焦慮吧。有失業金領其實更好一點,但是有人說,領了失業金后悔,社保局要我退還失業金?這是怎么回事呢?
網友自述:上一份工作失業后,**失業保險,一兩個月后找到工作,新公司開始在繳納社保。社保局沒有暫停發放以前的失業金,一邊工作一邊繳納社保,交了幾個月之后,社保局電話我,要求退還在職期間發放的失業金三千多元。
網友的情況倒是不難理解,找到了工作就不應該再領失業金了,但是詳細的規定應該致電社保局詢問。至于人們說領了失業金后悔,應該指的是社保中斷,影響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吧,不過也不要緊。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根據《失業登記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60天之內,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失業登記并申領失業金,逾期不**的,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因此,在符合申領失業金條件時,應及時到勞動保障部門**失業登記并申領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