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發行人申請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五個條件,分別是:
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具體到發行條件上,可以總結為“2+2+1”套上市條件,分別是一般盈利企業有2套上市條件,紅籌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有2套上市條件,未盈利企業有1套上市條件。
對一般企業來說,有2套條件,企業可以二選一。
一是,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 萬元;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1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
此次改革,創業板將對未盈利企業也打開大門,給出了明確的上市標準:“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3 億元”。
對于紅籌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創業板也給出了二選一的上市標準。
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5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