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貸款的擔保人,當債權人要求自己償還債務,但自己又無力償還的話,可能自己的財產就會被用來抵值,比如將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凍結等等。
不過大家需要注意,擔保也分情況:
如果擔保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話,那擔保人承擔的就是一般保證責任。
那在債務人有能力償還貸款的時候,擔保人是不需要承擔清償責任的。而且當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擔保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如果擔保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話,那就會按照連帶責任保證來承擔。
對于這種情況,當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時仍未履行債務的話,債權人就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就沒有先訴抗辯權了。當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時候,保證人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