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于信用越來越重視,老賴這個詞重新進入大眾眼簾,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在很多方面都會舉步維艱。那么失信被執行人幾年撤銷?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失信被執行人怎么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簡單的來說,就是只有你還清欠款、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法院裁定你確實無執行能力的,才有可能撤銷失信名單。
二、失信被執行人幾年撤銷?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被列入失信名單幾年后就可以自動撤銷,也不用還錢了,實際上根本不是這樣的。
1、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效期確實是二年(有暴力、威脅、多重失信可以延長1-3年),可是法規中明確寫了,只有規定內的靠前條(2~6情形)才有納入期限。
意味著你不履行責任,名單是不會撤銷的,到期后會根據案子具體情況而定,因為靠前條靠前項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撤銷注意事項
1)積極履行責任可以提前申請撤銷;
2)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不應納入名單的、已履行責任的、債權人申請刪除的三個工作日內刪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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