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一定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逾期時間長短與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無關。
只是說,逾期時間超過3個月的,有可能會被貸款機構起訴,而被起訴后要經歷法庭判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環節,最后才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從發生逾期到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這中間存在太多變數,只要在任意一個環節,逾期欠款人愿意償還欠款,就不會發生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這種結果。
比如:
1、被起訴前
即剛發生逾期至逾期時間小于3個月的這段期間,貸款機構主要會通過短信、電話、上門、寄通知單、寄律師函等催收措施,來向逾期欠款人追回欠款,與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毫無關系。
只要逾期欠款人能利用被起訴前的這段時間,多想些辦法來償還逾期欠款,哪怕不能全部還清,只要陸陸續續在還款,貸款機構都有可能不會起訴,畢竟逾期欠款人的態度還是很好的。
2、被起訴后
法院開庭審理前通常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若逾期欠款人能好好利用這個調解的機會,與貸款機構和解、簽訂和解協議,按協議內容自覺償還欠款,也不會發生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這種情況。
3、法庭判決后
萬一貸款機構不同意調解,法院開庭宣判了,那么逾期欠款人只要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自覺履行償還義務,也不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單,是法院針對一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老賴制定的一種公開信用懲戒,即列入失信人名單是有前提條件的,具體指以下幾種情況: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總結,從發生逾期到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不存在絕對的因果關系。最終是否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其實關鍵還是在于逾期欠款人的主觀還款意愿,主觀還款意愿非常強烈的,就會積極地想辦法自覺還款,用不著以列入失信人名單來迫使其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