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離職當月公司就不給交社保是不合理的。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會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員工在當月15日之前離職,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日之后離職的員工,公司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這是一個現在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并不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離職當月,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就應當為其繳納在職當月的社會保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單位繳納費用的情況。
無論是國家人社部,還是各地人社局、稅務局都為“離職當月是否為員工繳納社?!边@個問題發文回應過,一律明確表示:存在勞動關系的當月,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參加社保。就算員工于當月5號離職,也需要為員工繳納當月社保費用。
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人們的權益,更是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個人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繳費。如果用人單位出現違反社會保險法,不為員工按照規定繳納社保的情況,員工可以選擇勞動仲裁等相關方式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