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五年后能否自然解除,得視具體情況而定: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是兩年,若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會延長一至三年。如此來看,五年之后應當是已經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出來了。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一般需要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屆時人民法院才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而如果五年來失信被執行人一直都不曾履行義務,那自然也無法在五年后自動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出來,會繼續保留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