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英文名稱為OverduePayment,具體是指未按照納稅期限繳納相關稅收的人員,按照滯納的天數從而繳納一定比例的資金。但是從本質上來說,收取滯納金的行為是屬于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一般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人員執行的。
1、法律性:一般來說,滯納金是相關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的法律從而向逾期繳納稅款的人員收取的資金;
2、強制性: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滯納金的收取是根據國家強制力相關法律實施的。根據中國的相關稅法中的規定,相關機關是有權對沒有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稅款的人員收取滯納金的,一般來說滯納金的收取需要按日計算;
3、懲罰性:滯納金的收取本來就是一種經濟制裁的措施。對于納稅人而言滯納金是對其沒有依據規定的納稅期繳納稅款,從而采取的一種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