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擔保責任,簡單來說就是當債務人沒有償還到期債務時,擔保人有義務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此時,貸款機構也有權向擔保人追回借款。那么,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討論一下吧。
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正常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只有在貸款合同結清后,借貸雙方沒有債務***后,擔保責任才算是正式解除,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擔保人是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的。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訟仲裁或者主張權利,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擔保的,一般無效。
(4)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一般無效。
(5)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6)債務人破產開始后,保證人保證期間已經屆滿,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6個月后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7)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
(8)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
(9)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時效抗辯。
(10)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欺詐保證人或債務人欺詐保證人、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提***訟或申請仲裁撤銷該保證行為。
(12)擔保人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以外的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13)債務人借新還舊,新貸擔保人與舊貸擔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還舊的,新貸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14)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5)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6)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或者仲裁申請,且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有權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
(17)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18)債權人明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其他保證人相應減免責任。
提示:擔保的作用是為了降低借款人為違約風險,也就是說,擔保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大,因此,在替人進行擔保時,一定要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