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在交易期權合約時就已經確定,比如,投資者手中有100股甲股票的認購權證,行權日是8月1日。行權價格是5元。就是說,到8月1日這天,你有資格用5元/股的價格買該股票100股。如果到了這天,該股的市場價是8元,別人買100股要花800元,而你這天則可以用500元就買100股,這個行為就叫行權。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同時,行權價格要根據“公平價格”來確定。所謂“公平價格”指的是對股東和激勵對象都公平的價格,一般有以下幾種算法:
1、授予日的最高價格和最低價格的平均值。
2、授予日的開盤價和收盤價的平均值。
3、授予日前一個月的收盤價的平均值。
4、授予日前一個月的開盤價的平均值。
5、授予日前一個月收盤價和開盤價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