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屬于單獨的商業銀行,是指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不同于銀行的分支機構,屬一級法人機構。
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地域和準入門檻
村鎮銀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機構設置在縣、鄉鎮,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地(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市場定位
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型企業。
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在繳納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投入當地農村發展建設,然后才可將富余資本站入其他方面。
3、治理結構
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村鎮銀行根據現代企業的組織標準建立和設置組織構架,同時按照科**行、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次少、中間不易斷開或時滯,決策鏈條短、反映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要求較為貼合。
4、發起人制度和產權結構
村鎮銀行的創新之處“發起人制度”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并且單一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后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村鎮銀行,銀監會于2012年5月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進一步促進了村鎮銀行多元化的產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