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此保障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由于特殊原因離開在職單位后,能夠得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養老金和其他養老等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具有以下個人權利:
1.享受權
職工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后,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待遇。
2.知情權
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有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個人所在單位繳費狀況和個人帳戶記錄情況,同時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向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3.監督權
對于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職工可以行使個人監督權,向有關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4.申請仲裁權
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所以當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對于會保險待遇享受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依法參保權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現了我國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有利于調動職工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充分體現了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