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條,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業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并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
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第四條,支付機構基于銀行卡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應當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和銀行卡行業規范。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的拓展與管理、業務與風險管理應當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公布)等相關規定。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服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的,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五條,支付機構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接受分類評價,并執行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
網絡支付說的是電子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包括消費者本身、制造商以及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使用安全的電子支付方式,以此來進行貨幣的自有交易支付或是資金流動的一種手段。
網絡支付采取了一系列的先進技術,通過數字網絡傳輸轉換完成信息的傳輸。網絡支付的各種支付方式都是大同小異,都是使用數字化的方法進行資金款項的支付。而那些傳統的支付方式則是利用現金流通、票據轉賬、銀行匯款等實體相互轉換的方式來完成支付的。
網絡支付的基本功能有:
1、交易雙方共同認證,能夠防止支付詐騙等;
2、加密的信息流,保持信息技術的完整性與保密效果;
3、確認電子信息真偽的方式是數字摘要法;
4、確保交易的行為過程與交易的業務的不可抵賴性;
5、處理網絡支付中一些貿易業務的多邊支付問題;
6、大大提高了支付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