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
雖然商業承兌匯票在企業融資、業務往來結算、利潤水平等方面具備較大的能動性和可操作性,但歸根結底,商業承兌匯票是基于企業雙方都具備良好信用的基礎之上,并不像銀行承兌匯票一般具備承兌申請人可向承兌行要求無條件付款的特殊屬性,相比之下商業承兌匯票的風險更大。
由于當前票據法規不盡完善,尚有許多力所不能逮之處,加上金融機構迫于監管指標有意放水、內控制度不嚴密,企業提供擔保流于形式、重復擔保等方面原因,內外力合力作用下致使商業承兌匯票風險得不到有效防控,到最后造成銀行兜底買單卻無法變現開票企業所提供擔保物的情況,施壓銀行擔保成本。
商業承兌匯票風險防范
1.商業承兌匯票是交易性票據,必須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各商業銀行最為緊要的是進一步完善承兌授權制度和承兌授信業務管理。在出票環節嚴格把關,切實加強承兌業務審查,按嚴格意義上來說,**承兌業務時,必須審查承兌申請人與票據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實的貿易關系。但毋庸諱言,融資性票據儼然占據票據市場半壁江山,隨著票據市場的發展,對融資性票據業務的合理認定及適度規模控制是必然歸趨。
2.要求客戶出具見票即付的商業承兌匯票,出賣貨物一方的商業企業可以先行向票據付款人提示付款并獲得對應款項,然后再向客戶(其票據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書人)發貨。
3.對于客戶出具的遠期商業承兌匯票,由出賣貨物一方的商業企業在發貨前向開展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進行貼現,貼現的條件是放棄追索權。另外,為促使企業到期能夠足額付款,需建立保證金制度和擔保、抵押制度,保證金不低于票面的30%。同時監督企業根據還款計劃逐步歸籠銷售貨款,以保證到期及時承付。
4.銀行加貼保貼函,建立健全承兌匯票保證金制度。公司便可以先發貨,再行向出具保貼函的銀行進行貼現。如果未貼現,而是票據到期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者請求付款,則可能存在一定的資金風險。必要時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跟蹤檢查,建立健全承兌匯票保證金制度,最大限度地規避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