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消息,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招商銀行深圳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個人經營性貸款三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財務顧問費質價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對機構予以罰款120萬元。
據悉,招商銀行于1994年成立深圳管理部,并于2005年正式將其更名為深圳分行。截止2022年6月深圳分行下轄深圳本地蛇口、南山、福田、寶安等12家綜合支行,以及珠海、惠州2家二級分行,共有123家網點(含珠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6、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原文如下: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