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重慶監管局發布批復稱,《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張松任職資格核準的請示》(重慶銀文〔2024〕161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張松重慶銀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重慶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重慶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重慶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