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消息,據南平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投前調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導致同業***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第十二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機構罰款30萬元。
據悉,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成立于2014年10月11日,注冊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解放路93號建大商廈一層,法定代表人為鄭勇。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征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第十二點,金融機構同業***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本站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所***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并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6、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