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內容共七項,其中一項明確規定了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
中國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布旨在允許和規范保險資金參與信用衍生產品業務行為。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參與目的,規定保險資金參與信用衍生產品業務僅限于對沖風險,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
二是明確參與方資質條件,保險機構需具備衍生品運用能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方可參與信用衍生產品業務;
三是明確業務開展遵循監管+業務”雙規范原則,既要遵守銀保監會對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也要遵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保險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監測并定期評估風險,向銀保監會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
《通知》的出臺在開放信用衍生產品業務的同時也加強了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可以預計在未來隨著信用衍生產品業務的開展,具體的操作及相關細則將會得到進一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