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不計入稅金及附加。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所以,車輛購置稅應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不單獨通過稅金及附加科目。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第三點中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由此也可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圍也不包括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