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資產屬于資產類科目。是新會計準則下的新出的一個科目,用來核算租賃的資產,而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發生時應計入“使用權資產”科目。按照新租賃準則要求,取消了承租人融資租賃以及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對所有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過去對于經營租賃,使用權是不量化為表內資產進行核算的,對于融資租賃資產則是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租賃資產直接作為固定資產進行表內核算。
新準則里使用權資產雖然納入財務報表內,但是使用權資產并不等同于租賃資產本身。使用權資產租賃的是固定資產的權利,而不是租賃固定資產本身。
使用權資產的成本包括哪些?
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2、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
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4、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